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信托行为
(一)信托行为的定义
信托行为是指因设定信托关系而发生的委托行为。信托行为、信托关系、信托财产等共同构成设定信托的要索。信托行为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而客观上形成了两种基本形式即习惯性信托行为和适法性信托行为。
(二)习惯性信托行为
习惯性信托行为是指因习惯与信任自然形成的委托行为。早期的信托行为属于这一类型。早期阶段的信托行为多是围绕处理身后事宜进行的,即确保在委托人离世后有关事务的发展和一定关系的维护,仍然能够继续按照委托人生前的意志行事,因而信托行为多发生在家属,宗亲、亲朋好友之间,并自然形成了如下特点:受托人多是亲朋好友;以情义为基础,不计报酬;是一种自然形成的托付关系。这种信托行为在自然经济、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延续了较长时间。只要有小商品经济存在,习惯性的信托行为就仍然有存在的土壤。
(三)适法性信托行为
伴随社会活动的复杂化,自然托付为主的信托行为难以适应更为复杂的情况。人们之间逐渐形成不再简单化的经济关系,并产生了利益冲突,迫切需要以契约形式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契约,可以明示信托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信托的目的信托的期限信托报酬等,以便保证人们之间信托关系的适法性,适法性注册经营权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对受托人而言是有偿的营利性行为;受法律约束,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形成适法性信托行为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1.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这一意见表示可以是书面形式,如信托合同、个人遗啊经法院裁决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是录像等非书面形式。
2.要有特定的目的性。没有目的,信托便失去了依据,信托行为将不能成立。如,谋求增值的资金信托;为晚年养老的养老金信托(现职时期就定期拿笔钱信托,到晚年退休后使用) ;为管理财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的信托;委托经营特定事业的信托;执行遗嘱的信托等。
3.信托目的要合法。如果信托目的属于违法行为,如代为洗钱等行为,则不具备适法性,既不合法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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